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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灾报警与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规定

点击数:955     时间:2015-03-03 
火灾警报装置的设计要点:

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应设置火灾声警报装置,并在发生火灾时发出警报。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,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。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在8s~20s之间,同时设有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,火灾声警报应与火灾应急广播交替播放,并应设置播放同步控制装置。

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一般规定:

  一、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、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、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。

  二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:

  1、电气火灾监控设备;

  2、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;

  3、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;

  4、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。

  三、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,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。

  四、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,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。

  五、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,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。

 

  六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。